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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谢子东,赵勇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807号原告:谢某某,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赵某某,男,住吉林省红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和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