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谢子东,赵勇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807号原告:谢某某,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赵某某,男,住吉林省红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和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