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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栾为选与王大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为选,王大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870号原告:栾为选,农民。委托代理人:卢培杰,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栾为选诉被告王大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大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栾为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为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