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栾为选与王大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为选,王大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870号原告:栾为选,农民。委托代理人:卢培杰,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栾为选诉被告王大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大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栾为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为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