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光大公司与刘维亮、贺翠兰、张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维亮,贺翠兰,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25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维亮,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翠兰,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系被执行人刘维亮之妻。被执行人张斌,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14号民事调解书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维亮、贺翠兰、张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刘维亮、贺翠兰、张斌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80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40元、执行费47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并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