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牛顺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顺伟,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汾阳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汾阳市。2015年4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顺伟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牛顺伟以被害人田某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向太原市交警支队纪委举报。当天晚上被害人田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朝霞小区9号楼303室与被告人牛顺伟约谈,牛顺伟当场接受田某3000元人民币并答应撤销举报,并于同年3月20日零时、八时两次撤销对田某的举报。同年4月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牛顺伟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迎西歌城再次向田某索要3000元人民币未果,后被害人田某报警。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牛顺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顺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牛顺伟以被害人田某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向太原市交警支队纪委举报。当天晚上被害人田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朝霞小区9号楼303室与被告人牛顺伟约谈,牛顺伟当场接受田某3000元人民币并答应撤销举报,并于同年3月20日零时、八时两次撤销对田某的举报。同年4月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牛顺伟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迎西歌城再次向田某索要3000元人民币未果,后被害人田某报警。另查明,被告人牛顺伟于2015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田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3月29日范某称牛顺伟举报其,当晚其和范某、王林、牛顺伟一起到孙某家,牛顺伟称给3000元就解决投诉的事情,后其将3000元现金交给牛顺伟。同年4月1日牛顺伟称之前给的3000已经花完,还需要钱去旅游,其问还需要多少钱,牛顺伟称再给3000元钱就把举报的事情全部搞定,其不想再被要挟就报警的事实。2、被告人牛顺伟的讯问笔录,证实其供述,2015年3月29日14时许其帮范某向太原市交通警察纪委投诉尖草坪交警大队协警田某,当晚田某、范某及另一名男子到孙某家中,其接受田某一方给的3000元钱,并答应撤销对田某的投诉,后其向交警支队纪检部门打电话要求撤回投诉。2015年4月1日其和田某及其朋友唱完歌后田某朋友问多少钱可以彻底解决投诉的事情,其称再要3000元,当时田某没有这么多钱,双方约定一天内凑齐,其还提出以田某的证件在租赁公司押辆车用于其和女友在太原玩,田某朋友称可以帮其报旅行团的事实。3、证人范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3月29日,孙某打电话叫其到孙某家,后其看到牛顺伟、田某及田某朋友都在,因牛顺伟举报田某,田某给了牛顺伟钱的事实。4、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3月29日,其和田某、牛顺伟、范某在孙某家中,聊天过程中得知牛顺伟向太原市交警支队举报田某,牛顺伟对田某称给3000元钱就撤销投诉,后田某将3000元现金交给牛顺伟。同年4月1日牛顺伟在田某车里称牛俊伟要跟女朋友去旅游,让田某再给3000元就一笔勾销投诉的事情,田某称要借钱后离开的事实。5、证人孙某的询问笔录及事情经过,证实2015年3月29日晚,田某、范某、王某、牛顺伟陆续到其家中,田某称牛顺伟举报他,后牛顺伟称给3000元钱就解决举报的事情。田某当着其多人的面给了牛顺伟3000元钱的事实。6、辨认笔录,证实牛顺伟指认出田某即为其以投诉为理由索要钱财的人;孙某、王某、田某指认出向田某索要钱财的牛顺伟的事实。7、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对牛顺伟进行人身检查并录像,并未发现可疑物品的事实。8、太原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转办单、太原市公安局警情信息及谈话记录,证实牛顺伟向太原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举报田某,支队纪委对其二人分别谈话的事实。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牛顺伟处接受手机通话录音七段,从田某处接受手机通话录音的事实。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牛顺伟于2015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1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明,证实被告人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没有前科劣迹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的方法,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顺伟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牛顺伟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牛顺伟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顺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十七日折抵刑期十七日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息 争人民陪审员 郝桂卿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