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6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杨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杨云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233号原告:李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被告:杨云川,男,住四川省夹江县黄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杨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