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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杨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杨云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233号原告:李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被告:杨云川,男,住四川省夹江县黄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杨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