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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胜华与青岛家佳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华,青岛家佳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586号原告李胜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家佳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华诉被告青岛家佳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家佳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