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家发与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洪亮劳动争议2016民初237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发,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洪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375号原告:张家发,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俊宇。被告:洪亮,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发诉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洪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发于2016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发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家发负担。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丽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