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字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朗吉广告有限公司与陈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朗吉广告有限公司,陈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字2077号原告朗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大明公馆。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勉,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朗吉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朗吉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朗吉广告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朗吉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朗吉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