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谢春燕与胡飞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燕,胡飞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972号原告谢春燕,女。委托代理人刘红平、陈群,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飞勇,男。原告谢春燕诉被告胡飞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钟野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廖庆明、谢学文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刘红平、陈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飞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因为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将借款用于赌博输掉,在协议中被告同意补偿原告53000元,在三个月内付清。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付款,被告均予以推诿。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补偿款5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主体资格;三、结婚证、离婚协议、离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同意补偿原告5.3万元并在3个月内付清。以上证据均为书证,经审核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8月12日,原告谢春燕与被告胡飞勇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因借款被男方用于赌博输掉,男方补偿女方5.3万元,男方在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清给女方,否则女方有权通过法律维护权益...”。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多次要求付款,被告均予以推诿。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补偿款5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离婚达成的协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照履行。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承担给付义务,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飞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春燕补偿款53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胡飞勇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野明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