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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桂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桂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92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丁文惠,女,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解放军炮团家属区,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8********。被告董桂云。原告杨某诉被告董桂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