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桂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桂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92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丁文惠,女,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解放军炮团家属区,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8********。被告董桂云。原告杨某诉被告董桂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