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淑新与王秀景、秦子高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新,王秀景,秦子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665号原告:刘淑新。被告:王秀景。被告:秦子高。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淑新与被告王秀景、秦子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淑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秀景、秦子高名下的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秀景、秦子高名下的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