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0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韩春文、卢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韩春文,卢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023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胡碧华,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韩春文。被告:卢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韩春文、卢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151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