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巢增福、朱长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巢增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朱长吉,孟玉娣,蒋腊美,巢建方,方跃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巢增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住所地丹阳市新民东路43号。负责人潘茹华,行长。原审被告朱长吉。原审被告孟玉娣。原审被告蒋腊美。原审被告巢建方。原审被告方跃珍。上诉人巢增福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巢增福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南王儒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