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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巢增福、朱长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巢增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朱长吉,孟玉娣,蒋腊美,巢建方,方跃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巢增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住所地丹阳市新民东路43号。负责人潘茹华,行长。原审被告朱长吉。原审被告孟玉娣。原审被告蒋腊美。原审被告巢建方。原审被告方跃珍。上诉人巢增福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巢增福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南王儒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