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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刑更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左兴泉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403号罪犯左兴泉,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2011年9月7日入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1年3月2日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库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左兴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2013年11月1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10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左兴泉的刑罚减去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0000元不变。2014年12月1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减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左兴泉的刑罚减去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不变。减刑后余刑至2023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左兴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左兴泉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兴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左兴泉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2月10日、2015年8月17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11月17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7月17日获得季度表扬3次。另查,该犯原判没收个人财产刑30000元已于2015年5月20日履行15000元。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左兴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兴泉准予减刑9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原判未履行的没收个人财产刑15000元继续履行。余刑至2022年8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