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银川天惠达物资有限公司与王艳、陈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天惠达物资有限公司,王艳,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176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天惠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谢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艳,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陈林,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银川天惠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艳、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艳、陈林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天惠达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420000元及违约金12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3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906元,以上共计558536元。申请执行人银川天惠达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艳、陈林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王艳、陈林名下无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王艳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宁A×××××、宁A×××××的车辆,上述车辆已被多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艳、陈林并不在判决书所载明的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艳、陈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代理审判员 董恒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