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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018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1**民初1592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新民市。被告孟某,女,1986年4月9日出生,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