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018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1**民初1592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新民市。被告孟某,女,1986年4月9日出生,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