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650号原告:陈某。被告:朱某,现羁押于浙江省金华监狱第五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雷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伟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