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志峰与被执行人杨宗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峰,姚彩凤,杨宗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峰,男。申请执行人姚彩凤,女。被执行人杨宗印,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高志峰、姚彩凤与杨宗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志峰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高志峰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