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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罗远新与湛捷航、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235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新,湛捷航,宋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359号原告:罗远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捷航,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宋伟光,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远新诉被告湛捷航、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远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远新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远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远新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山人民陪审员  毛敏妮人民陪审员  黄浩森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展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