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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代表人:周科专,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海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已于同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16)浙0203民申1号。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可能存有错误,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91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