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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媛媛诉牛俊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媛,牛俊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5民初72号原告李媛媛,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被告牛俊廷,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原告李媛媛与被告牛俊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媛媛、被告牛俊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媛媛诉称,2014年6月18日被告找到原告称其和别人喝酒致人家犯病身亡,让原告帮忙借钱给他,当时原告没钱,被告便借用了原告的公务卡,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在2015年7月14日以前归还。后被告在约定的期间未能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要也未能要回,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牛俊廷辩称,向原告借钱是事实,也同意归还原告,只是现在没能力归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被告牛俊廷因故向原告李媛媛借款15000元,并于同日为原告李媛媛出具借据一支,内容为:“今借到李媛媛现金壹万伍仟元(15000)7月14日以前还牛俊廷2015、6、18”。后经原告李媛媛向被告牛俊廷催要该款项未果,原告李媛媛遂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由原告李媛媛提供的借据一支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为原告出具相关借据,本院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俊廷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媛媛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李媛媛已预交,由被告牛俊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国代理审判员  赵建松人民陪审员  许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 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