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大连君雅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斌杰、盛雅文化传媒(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君雅包装有限公司,王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君雅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陈如,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斌杰,系盛雅文化传媒(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西省。申请执行人大连君雅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斌杰、盛雅文化传媒(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了(2015)沙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4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华兴审 判 员 郝成起代理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