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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淮阳县人民法院与苏保卫、武学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阳县人民法院,苏保卫,武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苏保卫,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武学明,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苏保卫、武学明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03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武学明的银行存款20000元,经本院调查,苏保卫的户口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未发现被执行人苏保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