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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桂英、何丽娟与候帅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候帅将,刘桂英,何丽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候帅将,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桂英,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丽娟,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住本村,。刘桂英、何丽娟共同委托代理人郝志强,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12274-7,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5层。负责人王东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炜芳,女,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候帅将与被上诉人刘桂英、何丽娟,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候帅将,被上诉人刘桂英、何丽娟的共同委托代理郝志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炜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候帅将。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