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庭娥与被告郴州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耀东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庭娥,郴州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160号原告王庭娥,女,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被告郴州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广场大楼591室。法定代表人张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叶耀东,男,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庭娥与被告郴州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耀东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庭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郴州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耀东的银行存款166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庭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郴州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耀东的银行存款166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