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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字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陆兴与徐建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徐建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字1206号原告陆兴。委托代理人陈凤章,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昌。本院审理原告陆兴与被告徐建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兴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建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陆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嘉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