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刑更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172号罪犯张力,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西刑一初字第1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已交纳三万零五百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张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核获13个积极。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张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报请罪犯张力减刑的事实、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系严重暴力犯罪,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5日至2037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