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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马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柴振、王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马信用社,柴振、王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马信用社。被执行人:柴振、王营,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乔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