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正蓝旗上都镇壹民砖瓦厂与正蓝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蓝旗上都镇壹民砖瓦厂,正蓝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35-1号申请人正蓝旗上都镇壹民砖瓦厂,住址正蓝旗。被执行人正蓝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正蓝旗。正蓝旗上都镇壹民砖瓦厂申请执行正蓝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督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正蓝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正蓝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壹拾陆万零捌佰捌拾捌元(¥160,888.00)及支付令申请费1172.59元、执行费2330.91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恩克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