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金长哲与韩成哲、张金伟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金长哲,男,朝鲜族。被执行人韩成哲,男,朝鲜族。被执行人张金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金长哲与被执行人韩成哲、张金伟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成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1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