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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商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张喜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张喜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商初字第00332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冠城路12号。负责人金向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东东、周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张喜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4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审 判 长  陈大伟人民陪审员  何永慧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