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军与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长丰路购物广场、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长丰路购物广场,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50号原告:李军,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长丰路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王生卫,总经理。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董事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金玉祥,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长丰路购物广场、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陆翠玲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亚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