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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申请执行人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纺织路七号。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