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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郑家骥与上海翔步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859号原告郑家骥,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翔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翔,经理。委托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袅娜,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骥诉被告上海翔步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家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郑家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家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家骥负担。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