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董绍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董绍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法定代理人罗美峰。被执行人董绍旗。本院在执行罗某与董绍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董绍旗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4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