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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李帮君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29号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人李帮君因起诉要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复查申请回复》,并受理李帮君的复查申请,并依法提出复查意见。其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立终字第016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李帮君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没有文号的《信访复查申请回复》,判决北京市公安局限期受理李帮君的复查申请并依法提出复查意见。但公安机关对李帮君的回复依据为《信访条例》。因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李帮君不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李帮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