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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锦辉犯招摇撞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锦辉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20号罪犯孙锦辉,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锦辉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孙锦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孙锦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锦辉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8月15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6月、2015年2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锦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锦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