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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建生与黄俊成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生,黄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生,男,汉族,56岁,现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被执行人黄俊成,男,汉族,45岁,现住集宁区。张建生申请执行黄俊成劳务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81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