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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达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申请执行李微、刘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李微,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负责人朱光成,行长。被执行人李微,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1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刘翔,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1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达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申请执行李微、刘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于2015年1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8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66号执行案未清偿本金8万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 军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茂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