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刑更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于龙祥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423号罪犯于龙祥,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回族,新疆库尔勒市人,2009年3月26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8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库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认定于龙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2013年6月14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39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2014年12月16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减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余刑至2016年2月16日。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于龙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3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于龙祥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于龙祥在服刑期间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经多次减刑后,其刑期业已于2016年2月16日期满,无再次减刑和审理的必要,执行机关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机关沙雅监狱撤回对罪犯于龙祥报请减刑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