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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561号原告彭某某,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王琪,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还原告1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