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10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亚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亚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02民初475号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富。委托代理人:马养海。被告���马亚菲。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物业”)诉被告马亚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渤海物业委托代理人马养海、被告马亚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及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及服务,被告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9元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26元向原告支付电梯使用费,被告家房屋总面积为143.8平方米。协议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及服务,但被告却未依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和电梯使用费,现被告已拖欠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共计20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588.40元、电梯使用费747.80元,共计3,336.20元,滞纳金已达上限5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均遭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共计3,336.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滞纳金500.00元;3.被告承担涉案费用。被告辩称,我可以交物业费,但前提是物业得将我的房屋维修好,我买房时是与物业交接的,现在物业让我找开发商解决此问题,我也无法找到开发商,我要求物业启动维修基金,但物业公司说维修基金不归他们负责;被告物业管理不到位,地下停车场总有小孩在骑车玩耍,导致我开车要非常小心,地上部分是我们小区共有的,但总有不明车辆停靠,电梯也有质量问题,另原告未同时向我提供两个单元门的卡扣,导致有一个门我进不去,作为业主我有权利享有两个门的钥匙扣。庭审中,原告提供锦湖花园物业管理协议书、催缴物业费通知书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以上证据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查,连同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亚菲为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服务的盘锦市双台子区锦湖花园小区业主,被告现有一处住宅位于该小区A5-2401室,房屋面积为143.8平方米。2013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锦湖花园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及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及服务,被告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0.90元和每月每平方米0.26元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和电梯使用费,如被告未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的标准交纳违约金或停止服务,超过六个月不交纳,原告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以房屋外墙有渗水现象要求原告维修为由,未缴纳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物业费2,588.40元、电梯费747.76元,共计3,336.16元。经原告催缴被告仍未缴纳,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双台子区锦湖花园小区物业服务部门及业主,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关系,双方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因原告已经对被告进行物业服务,被告即应当交纳物业费。被告房屋外墙渗水现象属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负责维修,不在原告的物业服务范围内,被告据此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虽双方合同约定滞纳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但物业是服务行业,其应提高自身服务���量,根据庭审调查,物业公司与业主沟通不畅,双方均存在一定瑕疵,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亚菲于本判决十日内给付所拖欠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物业费、电梯费共计3,336.16元;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本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马亚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冬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