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成礼与张志、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礼,张志,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周成礼,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志,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刚,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成礼与被执行人张志、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志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偿还周成礼欠款16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00元及申请执行费3100元,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刚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偿还周成礼欠款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李刚已偿还周成礼欠款50000元,剩余部分李刚与张志至今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志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刚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龚红奎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权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