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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任冲与王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冲,王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初字第750号原告任冲。原告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庚。原告任冲诉被告王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冲、原告委托代理人谌业明、被告王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5日,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建筑承包协议书,原告承揽被告民房建设,双方约定了每平方米价款和开工日期。原告完成工程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建筑物,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还有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2015年1月29日,经过双方结算,被告王庚对未支付的工程款22900元打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他给我家干的活出了问题,我让他给我修墙,他不给修,所以我不给他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建造民房,工程面积约610平米,每平米造价210元;工程总造价约120810元。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施工中,经原、被告协商被告暂不用原告铺地砖,竣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2900元并于2015年1月29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工程款22900元整,王庚,2015年1月29日”。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3年9月5日《建筑承包协议书》原件一份、被告在2015年1月29日书写的欠条原件一份,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为被告提供人力、物力建造房屋,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建筑承包协议书》、欠工程款欠条均予以认可。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待有相应的证据,另案起诉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任冲工程款2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立新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红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