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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辖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与朱金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金建,温州市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县后巷口解北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钱仁川。上诉人朱金建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2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金建上诉称:涉案《房产租赁合同》有关争议解决条款为被上诉人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原审法院以此为依据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作出裁定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房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钱晓勇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