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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支行与陈文军信用卡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支行,陈文军,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30民初2228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陈美琴,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振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职员。被告陈文军,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胡健,总经理。被告中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焦云玲。被告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成担保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季军,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农行曲阳支行)诉被告陈文军、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国成公司)、中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成公司)信用卡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陈文军立即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501.20元、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的利息173.16元及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2,50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国成公司、中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徐丹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曲阳支行之委托代理人黄振昌、被告国成公司、中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陈文军以信用卡透支资金62,000元用于购车后,尚欠原告本金2,501.20元属实。陈文军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属违约,应承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在陈文军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对陈文军用于抵押的车辆行使抵押权。被告国成公司、中成公司为田长春的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应对陈文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国成公司、中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文军追偿。被告陈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支行本金人民币2,501.20元、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的利息173.16元及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2,50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陈文军未按本判决主文第一条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支行有权与被告陈文军协议,以陈文军名下的抵押车辆(机动车登记号为沪C某、发动机号为某A)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陈文军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文军清偿;三、被告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成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所确定的被告陈文军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文军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后有权向被告陈文军追偿)。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