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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新姣与邓善忠,邓贤忠,邓国忠,邓国成,邓可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邓某甲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4474号原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瑜,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邓某丙,住址湖南省常宁市。被告邓某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被告邓某戊,住址湖南省常宁市。被告邓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与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邓某某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有一子邓某甲。邓某某在XXXX年被检查确诊患有肝癌,经医治无效,于XXXX年X月X日病逝。患病期间,丈夫邓某某深知绝症难治,于XXXX年X月XX日立书遗嘱,将其名下房产、股票、银行存款、社保等财产遗赠给原告所有。请求判令:1、确认邓某某遗嘱有效,邓某某名下深圳市XX区XX花园X栋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邓某乙、邓某丁、邓某戊开庭时缺席,其庭前向本院出具意见称,我们并未见过邓某某所立的遗嘱,邓某某生前购置涉案房产时与我们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其去世后房产归属与原告无争议与纠纷,请求依法判决,我们也不应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邓某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邓某甲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无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告与邓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甲。XXXX年X月X日,邓某某因病死亡。原告提供一份XXXX年X月XX日《遗嘱》载明:我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股票及银行存款、社保等归我老婆陈某所有。此我本人意愿,在我过身后,以此为凭。订立人:邓某某。2、涉案房产为深圳市XX区XX花园X栋X号房产,登记在邓某某名下,原告称该房产一直由其与小孩邓某甲居住。3、邓某某与被告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为同胞兄弟,其母曹某于19XX年X月去世,其父邓某于20XX年去世,邓某父亲邓某己于19XX年去世,母亲彭某于19XX年去世。本院认为,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原告提供的《遗嘱》无证据显示存在无效的情形,本院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邓某某于2007年2月2日死亡,根据该《遗嘱》载明内容,涉案深圳市XX区XX花园X栋X号房产已由原告合法继承,原告据此请求该房产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深圳市XX区XX花园X栋X号房产(产权证号:3XXX**)归原告陈某所有,今后因该房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原告陈某享有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本院已批准原告免交),适用简易程序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