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桂0124民初420号原告:陆某,女,农民。被告:黄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韦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