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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本跃之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赵本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21号原告: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元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本跃,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本跃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