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黄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刑初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飞),男,壮族,农民。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邓汉宏,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运文,广西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青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邓汉宏、林运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与朋友陆某甲、陆某乙在百色市广昆高速公路南宁往百色方向的百色服务区内喝酒,凌晨4时许,三人看见服务区公共厕所旁草坪空地上有人在打牌便上前围观。被告人黄某向被害人梁某、陆某丙等人提出要加入一起打牌遭到拒绝后,便动手强行拿走摆放在梁某前面的100多元现金欲逃跑,被梁某发觉后抓住黄某的手,两人互相拉扯扭打起来,在旁边的陆某丙过来想帮梁某抓住黄某,被黄某随手拿起路边的垃圾铲砸中头部,致陆某丙头部受伤后趁机逃跑。被告人黄某抢得现金因在与梁某扭打的过程中散落一部分,逃跑至家中其清点剩余现金为人民币65元。经鉴定,陆某丙的伤鉴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初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公共场所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辨认作案时所用的工具为蓝色铁皮制类型的垃圾铲,其认为已构成犯罪。辩护人邓汉宏辩称,被告人抢的钱没有达到抢夺罪的起点,是寻衅滋事,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随手拿垃圾铲往后扔,恶性不大,不能以抢劫罪来论处。辩护人林运文辩称,被告人投案自首,有法定减轻情节,请法院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与朋友在百色市广昆高速公路南宁往百色方向的百色服务区内喝酒。凌晨4时许,黄某等人看见服务区公共厕所旁草坪空地上梁某、陆某丙等三人在打牌便上前围观。被告人黄某提出要加入打牌遭到拒绝后,便动手强行拿走摆放在梁某前面的100多元现金企图逃跑,梁某发觉后抓住黄某的手,两人互相拉扯扭打起来,在旁边的陆某丙想帮梁某抓住黄某,被黄某随手拿起路旁的铁皮制垃圾铲砸中头部,黄某趁机逃跑。被告人黄某在与梁某等人扭打的过程中其所强行拿走的钱散落一部分,其逃跑至家中经清点剩余现金为65元。经鉴定,陆某丙的伤鉴定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于2015年8月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将缴获的赃款48元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梁某的报案陈述:我是深圳龙岗-隆林的班车乘务员。2015年8月2日凌晨1时许,我们班车到百色服务站内停车休息,我跟同班车的宋某及另外一部班车的司机陆某丙在公共厕所旁打牌玩斗地主,我放了100多元现金在前面。我们玩了一会儿,有一不知名的男子来跟我们说,你们玩牌啊,我们没应答他,他伸手抢放在我前面的100多元现金就想跑,我急忙抓住他的手并站起来不给他走,我问他干嘛抢我钱,他没说话就想逃跑。当时下了点雨,路面比较滑,我们两人就倒在地上扭打起来,他用拳头朝我打来但没打中我的身体,我用拳头打了他,他用手抓起旁边的垃圾铲打我,我用左手臂来挡,站在旁边看的陆某丙过来帮我抓他,他用垃圾铲打中陆某丙的头部,陆某丙用手捂头跑开了。抢我钱的男子起身逃跑,我也起身想去抓他,突然在旁边的一名男子死死地抱住我不给我去追抢钱的男子,在旁边另有一名男子叫“不要打了,快点走”。然后他们三人前后就跑进旁边的公共厕所去了。我冲进厕所去找他们但找不见,我感觉手臂很痛就叫别人帮我报警,公安人员就来处理了。2、被害人梁某辨认笔录,证实梁某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人(黄某)是抢其钱的男子;7号照片上的人(陆某乙)是抱住其身体的男子;10号照片上的人(陆某甲)是叫喊“不要打了,快点走”男子。3、被害人陆某丙的报案陈述:2015年8月1日我开班车从深圳开往广西隆林县,次日凌晨1时许,我们开班车到右江区高速公路百色服务区内公共厕旁停车休息,我及梁某、宋某跟同班车的宋某就在车头旁玩牌,有一不知名的男子过来看我们打牌,他说你们打牌啊,我们没回应,那男子就伸手抢梁某前面的钱,梁某抓住那名抢钱男子的手,那抢钱的男子就和梁某扭打起来,我想上去帮梁某抓住那抢钱的男子,我刚要抓那抢钱男子时就被他拿旁边的垃圾铲来打我不给我靠近,我被垃圾铲打中我头部流了很多血,我就跑回车上拿纸巾来止血。之后有人报警处理了。4、被害人陆某丙的辨认笔录,证实陆某丙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黄某)系抢梁某的男子。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百色市坛百高速公路百色服务区南宁往百色方向服务区内公共厕所旁;案发后,黄某引领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即厕所旁空地)指认其抢走他人的钱财地方;黄某引领公安民警到公共厕所旁另一空地指认其用垃圾铲将被抢的男子及他人打伤的地方;黄某引领公安民警到公共厕所门前指认该项处是其想用椅子打他人及逃进厕所的位置。6、证人陆某甲的证言:2015年8月2日凌晨2点多钟,在百色服务区守夜帮人看车的陆某乙打电话叫我去喝酒。不久,黄某打电话问我在那里?我告诉他,过一会,黄某也过来一起喝酒。凌晨4时,服务区陆续有班车开进来休息,坐班车的人在厕所旁赌钱,我们就过去看别人赌钱,突然黄某用手去抓赌钱人摆在面前的钱就走,被抢钱的人站起来去追黄某。被黄某抢钱的人与一个一起赌博的人在厕所旁追到黄某拉扯起来,黄某抓起旁边的反光三角锥技术档案向其中一个人身上,我和陆某乙上去劝架,拉住跟黄某打架的人,黄某趁机走进厕所里面去了。跟黄某打架的人在附近找来一根木棍想打黄某,被我和陆某乙劝住一会,又挣脱开我俩去追黄某,我跟着进了厕所但不见黄某了。我开车到高速路桥下时见到黄某就搭他回家了。7、证人陆某甲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1)陆某甲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是实施抢钱的黄某;6号照片上的人是帮拦人的陆某乙;(2)陆某甲引领公安民警到百色市坛百高速公路百色服务区南宁往百色方向服务区内公共厕所旁一处空地指认,该处系黄某抢走他人钱财的地方,指认其另一空地拉住与黄某打架之人。8、证人陆某乙的证言:2015年8月2日凌晨,我打电话叫陆某甲来服务区陪我喝酒,我们喝了一会儿,黄某打电话问我干嘛,我说与陆某甲一起在服务区喝酒。2时许,陆某甲去接黄某过来一起喝酒。4时,我上厕所见有一帮人在休息区赌钱,回来时跟陆某甲、黄某说过去看看,我们三人就过去看他们赌钱,我看了一会儿就返回停车场,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听见休息区传来打架声音及叫骂声,我跑过去看,见几个陌生男子在围着殴打黄某,其中一个较胖的男子手里还拿着一根1米长的木棍,我冲去说这里不能打架,接着我就过去拦他们,陆某甲也过来拦住那几个陌生男子不给他们打黄某,黄某往厕所方向跑了,那几个陌生男子把我和陆某甲推开往厕所方向追黄某,但没找见黄某,他们就分头去找。我打电话问黄某在哪里,他说在服务区旁边的河边。我找到黄某见他鼻子流血,我还叫黄某去跟公安民警说清楚,但黄某说不用了。之后我返回停车场继续看车。9、证人陆某乙的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1)陆某乙辩认出3照片上的人系黄某;9号照片上的人是阻拦人的陆某甲;(2)陆某乙引领公安民警到百色市坛百高速公路百色服务区南宁往百色方向服务区内公共厕所旁一处空地指认,该处系黄某抢走他人钱财的地方,指认其在另一空地拉住与黄某打架之人。10、证人宋某的证言:我在广西驰程集团开长途客运。2015年8月2日凌晨1时40分,我把车开进百坛高速公路百色服务区内休息,我与乘务员梁某、另一部车的司机陆某丙坐在地上玩牌,梁某把现金放在自己前面的地上,4时30分左右,突然有一男青年过来抢走梁某放在地上的钱,梁某站起来去追,追到公共厕所旁两人打起来,陆某丙过去帮忙,被抢钱的男子用东西打伤了头部,流了很多血。旁边有一名男青年冲出来拦住梁某,之后抢钱的男子和拦梁某的男子就一起跑进公共厕所从其它出口跑了。我问梁某被抢了多少钱,梁某说被抢了100多元,然后有人报警,不久公安人员来到现场。11、证人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宋某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黄某)是抢走梁某钱的男青年。12、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证实:(1)因黄某作案后随物扔掉作案用的垃圾铲,且现场滞留大量的旅客,公安民警在现场没有提取到黄某作案用的工具;(2)百色服务区内使用的垃圾铲有种类型,均为铁皮制的垃圾铲。1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某身上缴获赃物48元已依法发还被害人。14、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录像,证实:服务区的监控录像拍摄到黄某被梁某追至公厕的事实。15、疾病证明书、陆某丙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陆某丙头顶部有2.5×0.5CM的挫裂创口,鉴定为轻微伤,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黄某。1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实:(1)黄某出生于1984年3月18日,作作案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2)黄某于2015年8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17、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015年8月2日凌晨1时许,我打电话给陆某乙,陆某乙说他与陆某甲在服务区喝酒,陆某甲骑摩托车接我到服务区喝酒。4时,我们见三个外地司机在休息区的厕所旁“斗地主”,我想去跟他们赌赢点钱,要是输了我可以耍赖不给,他们是外地过往的司机不能拿我怎样。我上前对他们说:“我也参与跟你们赌好不好”,一个体型较胖的男子说;“不跟你赌,你喝酒醉了还赌什么”,我听了这此有点恼火就萌生了抢他面前的那沓钱就跑的想法,我伸手去抢在他面前的钱,抢得钱缩手时被那体型较胖的司机抓住了,他把我推到旁边的草坪上打了一拳,打中我的眼睛,我挣脱他起身想跑,一名穿黑色衣服的司机过来想抓住我,我把那穿黑色衣服的司机推倒后在旁边抓起一个垃圾铲朝那司机砸过去,砸中那名穿黑色衣服的司机头部,他们两个在旁边找东西想过来打我,我从旁边拿一个锥桶往厕所跑,跑到厕所门口时见有一张椅子就想拿椅子过去打他们,但见那体型较胖的司机手里拿一跟一米多长的棍子,我担心打不过他们就跑进厕所,从另外一个门跑了。陆某乙打电话问我在哪?他找到我后问我要不要去找公安说清楚情况,我说不用了,之后我遇见陆某甲,他搭我回家。到家后我数了钱,我抢得那名体型较胖司机的65块钱,当时放在那机面前的那沓钱约有160元,扭打过程中,我手里抢来的钱掉了一些,昨天我卖了包香烟及饮料,只剩48元了。18、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黄某辨认8号、11号照片上的男子分别系在现场帮其阻拦他人的陆某甲、陆某乙。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共公场所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辩护人邓汉宏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实施抢夺财物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铁制的垃圾铲砸被害人头部致轻微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所列的第三种情节(即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被告人之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之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主动退赔及交纳罚金,有悔罪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退赔1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梁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郑 敏代理审判员 罗凌方人民陪审员 龙广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强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劫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抢劫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抢劫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更多数据: